陕西再提高失业保险标准 最高标准提高到1260元
记者13日从省人社厅获悉,陕西省将从2017年5月1日起再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
调整后,一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260元/月,二类区1185元/月,三类区1110元/月,四类区1035元/月,其它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随之相应调整。调整后,最高标准从1110元提高到1260元,最低标准从892.5元提高到1035元。本次调整是我省连续第六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,同比平均增加153.7元,增幅达15.5%,位居全国中等偏上水平,保障水平与我省经济发展速度增长水平基本同步。
其中,西安市新城区、碑林区、莲湖区、未央区、 雁塔区、灞桥区、阎良区,执行一类区标准;长安区、临潼区、高陵区,执行二类区标准; 户县、周至县,执行三类区标准;蓝田县,执行四类区标准。
适当调整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,是改善民生、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,也是我省继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之后的又一项惠民政策,有利于让人民群众更多分享改革发展成果。(西安日报记者 顾荣)
转载自:西安日报
通知原文
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
陕西省财政厅
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
各市(区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:
根据《陕西省〈失业保险条例〉实施办法》(陕政令第140号)规定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《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》(陕人社发[2017]13号),现就我省失业保险有关待遇标准调整如下:
失业保险金标准为:一类工资区1260元/月,二类工资区1185元/月,三类工资区1110元/月,四类工资区1035元/月。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随之相应调整。
调整后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从2017年5 月 1日起执行。
附件:《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》
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
陕西省财政厅
2017年4月7日
附件表格
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




